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合同范本
同居关系
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合同范本
同居关系
合同纠纷
离婚程序
合同效力
酒后驾车
婚姻纠纷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物业管理
离婚手续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文章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未涉及房屋所有权问题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5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尹xx(尹xx)的申诉信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我院西北分院(xx)民一戊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判决:“西安市龙曲湾原宅前院门房四间之使用收益权归袁xx所抚养之四个孩子所有”。判决书对该四间门房的所有权并未涉及。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该房产权有争议,请你院通知他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2003-06-13】
4.商务部等七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首页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1690178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