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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德区围墙大门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关于印发《顺德区围墙大门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规顺通[2004]2号

(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2004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和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区规划管理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顺德区围墙大门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顺德区围墙大门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顺德行政区域内大门、围墙、临时围墙及其附属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附属工程包括门卫室建筑、花池、简易车棚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附属工程的门卫室建筑在单项用地内,各门卫室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四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均应在规定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用地界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内一般不得设置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
  
  确需超出建筑红线在用地界线内设置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的,符合下列项目之一的用地,可提出设置申请: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独立管理的单位用地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用地;
  
  (三)位于集中开发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
  
  (四)对管理另有要求的其他单位用地;
  
  (五)待建工地及其他临时围墙。
  
  第六条

上述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在用地界线与建筑红线间设置大门围墙及其附属工程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或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项目与其它建设用地相邻,建筑红线因防火、日照间距要求而控制后退的;
  
  (二)非工业用地位于16米以下(含16米)城市支路两侧;
  
  (三)工业区内用地位于30米以下(含30米)道路两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用地界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用地内建设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
  
  (一)非工业用地位于16米以上(含16米)城市干道两侧及商业中心地段;
  
  (二)工业区内用地位于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两侧的;
  
  (三)规划控制的消防疏散通道内;
  
  (四)高速公路、轨道等交通设施两侧控制的不可建设区内、电力等市政走廊内,水利用地内;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而控制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内。
  
  第八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立面的设计应考虑城市景观要求、主体建筑物使用功能、造型等因素,加强相互协调,围墙墙柱宜设置灯光,并与绿化种植相结合。
  
  第九条 沿道路侧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围墙,主体高度一般不超过2.2米。
  
  第十条 待建用地或因施工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围墙应进行粉刷,色彩适宜,形式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围墙外宜种植临时绿化和绿篱;
  
  (二)地块使用者应保持临时围墙及地块内的整洁;
  
  (三)临时围墙应在主体建设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基础边线不得超出用地界线,且不得利用围墙作依托搭建建筑物。
  
  第十二条 围墙、大门及其附属工程竣工后,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的视为违章建筑,由区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限期改正,并依照《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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