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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书作证据起争议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的一对夫妻,因感情危机闹纠纷起诉到法院,双方对作为证据的一份情书引起了争议。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这对夫妻不准离婚。

  周振兴与陈娟于199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00年、2001年,因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周振兴曾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娟离婚,后均因不舍妻女而撤回起诉。2009年8月,心有不甘的周振兴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娟离婚。

  在法庭上,陈娟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很好,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周振兴的诉讼请求。陈娟为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提供了一份情书,以证实周振兴对她有着缠绵的感情。

  周振兴对陈娟提供的情书有异议,认为那是他写在日记里的书信体小说,不是写给陈娟的情书。

  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陈娟提供的证据为书信体格式,周振兴称该证据为小说不符合常理,对其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周振兴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不准予周振兴与陈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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