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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立项的函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沪房地资质[2004]623号

 
市政府法制办:
    我局实施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是由《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设定的。自1996年以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切实保障了入住居民的利益,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全面提高了新建住宅建设质量和功能质量,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居民的居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从本市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来看,非住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缺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功能性竣工验收,造成不少项目配套建设的缺建、少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将交付使用的行政许可从新建住宅扩展至六类用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尽快地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面清理了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保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拟订《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在拟订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明确:市和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7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本着规范、公平、有效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提出验收意见。该审批程序力求简化,提高行政效率。
    我局将认真总结多年来实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许可的经验和教训,积极听取各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申请将此项目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
    此函,请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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