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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8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开府办[2004]37号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7月9日颁布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开平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九日
开平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环境卫生、公共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广场的管理规定,爱护广场的设施,维护广场环境整洁,保护广场美化、绿化,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严禁在广场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耍流氓以及从事邪教、封建迷信、赌博、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 游人不得进入广场内草地、花台、花带,不得践踏、攀爬、毁坏广场各种绿化植物,违者由园林局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 禁止在广场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骑自行车、放风筝、打球、溜冰、生火等不安全行为,禁止乱摆摊档。违者由城监大队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游人要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不准在广场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准在喷池内洗手、洗脚和投掷杂物等。违者由市环卫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广场内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以及临时公益性或商业性活动,要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统筹安排。张挂宣传广告标语横幅或彩旗,要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理报批,并服从对广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严禁损坏广场地面、桥梁、喷泉、音响、路灯、建筑物等公共设备、设施。违者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广场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十条 广场管理人员要认真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场的各种设施,为群众提供舒适、满意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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