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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年7月6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正文:
【实施时间】1999-09-16 【发布单位】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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