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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及维护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7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业主、住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
  (二)占用、损坏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三)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
  (四)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五)乱丢垃圾杂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设摊位、乱设集贸市场;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大型车进入住宅小区及非业主、住用人机动车停放过夜;
  (八)聚众喧闹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擅自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和启事,在房屋和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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