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金7156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
在2007年7月份之前,被告吴某某之子差原告李某某两笔借款。原告李某某多次追索未果。2008年7月,李某某索要借款时,吴某某的儿子在外地。后被告吴某某承认替儿子偿还借款本息并重新立下两张借据。第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肆万捌千元正(48000元)。月利二分。此据。借款人吴某某。2008.6.15。”第二张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23560元(贰万叁千伍佰陆拾元)。利息1分。此据。吴某某。2008.7.19。”口头约定2008年7月底前偿还10000元。到期后吴某某未还,无奈,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71560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某自愿为其子代偿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息,并重新立下借据,即在原、被告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能依约还款,有违诚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合法。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