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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商品房买卖合同陷阱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7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至6月共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1起,商品房买卖纠纷已形成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业主不能按时入住

    发生此类合同纠纷的案件,败诉者多为开发商。开发商在投资建造商品房时,采取预售商品房的方式,商品房在奠基时或此前,就散发广告以让利、优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先期投资。后开发商因手续不全、资金不能到位等原因,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期交工。消费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后,法院只能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消费者退钱不能,住房无望。此类案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

    二、业主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

    消费者将房款交给开发商,也如期入住,但是房产证迟迟不能办理。引发此类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在筹建阶段,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不能到位的难题,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此贷款。房屋建好后,倘若商品房销售不出去,开发商无法还贷,业主即使交钱也不能办理房产证。另外,出现业主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还有开发商存在规避法律、商业欺诈等行为,使消费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冒名顶替”购房合同无效

    消费者以别人的名义购买到的集资房,风险较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冒用别人的名义购房后,一方面没有房产证,不能转、售、过户,另一方面该双方合同法律不予认可,卖方毁约后,买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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