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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抚养费,丧失探望权吗?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但是,由于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外界的刺激,情绪容易波动甚至呈现反常。因此,若探望权的行使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该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秀萍因病而贫,以致无力支付伟伟的抚养费,但这并不构成其探望权中止的法定情形,她仍然有权探望儿子伟伟。

  离婚只能解除配偶关系,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探望权的行使,表现为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或与子女相处。一般而言,行使探望权可增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子女的相互了解和骨肉亲情,有利于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从而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案例:秀萍2002年与丈夫张力协议离婚,当时他俩商定:3岁的儿子伟伟由张力抚养,秀萍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探望伟伟一次。从2005年开始,秀萍患上了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每天药不离身,不仅花光了积蓄,还变得入不敷出,无力再支付伟伟的抚养费。现在,秀萍已有近半年没有见到儿子,原因是张力认为她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拒绝让她探望儿子。秀萍虽然很想念儿子,但她也觉得自己是个不称职的妈妈,没有资格去见儿子,只好将对儿子的思念深深地埋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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