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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以“一纵四横”大调解格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0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变化、利益格局调整及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大量新型矛盾不断涌现,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这一现状,2009年初,嘉定区司法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了在全区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工作思路,即在全区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一纵三横”大调解工作格局,以此破解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难题,实现“大调解保大稳定,大稳定促大发展”的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多的实践,这种新工作机制显现出了强大的工作活力,抓住了重点,突破了难点,排除了阻力,大幅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大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在一线建立调解组织,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2011年初,为继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嘉定区司法局创新管理工作方法,以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为载体,围绕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点开展了专项调研,推出“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改进管理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有效地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既改进了司法行政工作,又较好地化解了矛盾纠纷,走出了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新路子。“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提出的背景。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切实落实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完善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在上海市“构建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现场推进会”上指出,要充分认识构建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的重大意义,维护基层稳定,关键在于整合基层维稳资源,把大调解格局的重心切实落实在基层。我区“一纵三横”大调解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与发展,调解的范围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调解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将“一纵三横”调解工作的触角向村民小组、楼组延伸,筑牢基层维稳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做实、做好“第四横”调解工作,不仅是深化矛盾纠纷化解的应时之需,更是实现村民自治管理的有效途径。“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一纵”:在全区建立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领导和指导机构,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亲自挂帅,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公检法司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组织垂直领导体系及协调联动机制。“四横”: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为主,在区、街镇、村居、村民小组(楼组)四个层面搭建调解工作平台。“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与成效。今年以来,嘉定区司法局注重夯实司法行政根基,着力推动“一纵三横”大调解工作体系向村民小组、社区楼组延伸。为做实、做好大调解“第四横”工作体系,我们注重整合社会资源,相继在村民小组、社区楼组设立了“司法点”和“组务工作站”,结合各地实际成立了“老宅长”、“老娘舅”、“睦邻老娘舅”、“温馨牵手工作室”等民间志愿者调解组织,实现了“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目标,夯实了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启示。一是社会管理创新要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创新不是坐而论道、夸夸其谈,只能来源于实践,来源于探索。嘉定区司法局提出的“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新思路,本身就是司法行政工作难题“逼”出来的。不通过创新来整合资源,实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一盘棋,构建上下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就不可能冲破阻力、打破困局、开创新局。二是管理机制的创新突出解决重点问题。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无论是不稳定因素排查,还是矛盾纠纷化解,都面临着“瓶颈”的制约。比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贫富悬殊等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体制难以在社会分配的过程中迅速健全,不足以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导致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这些问题非常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解决难题、打破“瓶颈”,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唯有通过创新和实践来解决。只有通过充分调动民间资源,发挥集体智慧,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才能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三是社会管理创新要注重公众的参与。嘉定区“一纵四横”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在基层村民小组(楼组)建立民间调解志愿者组织,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维稳工作的积极性。康德曾经说过,大自然迫使人类加以解决的最重大问题,就是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要充分尊重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博弈日益凸显,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基于公民社会的本质要求,加快创新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更加尊重和发挥良性的社会力量,更加善于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及其自主自治的社会权利,协助政府治理社会,以实现社会秩序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相互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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