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文章详细

家庭暴力致离婚 警惕暴力风险加倍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7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核心内容: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离婚后双方都有权利和自由。然而从暴力行为的特点、取证困难、后果严重,以及基于性别歧视和男性至上的动因等方面看,亲密关系间的暴力符合家庭暴力的基本特性,受害人面临的暴力风险在离婚后成倍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此事已不属于家暴范畴,只是由情感纠纷引发的暴力行为。而是否被认定为家暴,则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权救济,以及在后续诉讼中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在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待遇。

  家庭暴力通常被设定在法定的家庭成员内部,不包括那些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前夫妻关系,以及处于恋爱和同居阶段的亲密关系,但习惯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施暴者,在内心深处有强烈的控制需要,倾向于把确定恋爱关系的伴侣,以及离婚后的前妻当做“自己的人”,受害者稍不顺从,就会遭受暴力,想要分手离开或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会激发其更强烈的愤怒,轻则拳脚相加,重则触犯刑律。

  从暴力行为的特定性、隐蔽性、周期性,手法多样、取证困难、后果严重,以及基于性别歧视和男性至上的动因等方面看,亲密关系间的暴力符合家庭暴力的基本特性,受害人面临的暴力风险在离婚后成倍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利,有必要借鉴英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以及新西兰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解释——“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把离婚配偶间的暴力纳入家暴“家族”当中,将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最广泛的群体。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应用,必须积极主动地回应现实问题。

  延伸阅读:

  ■ 因家庭冷暴力起诉离婚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 家暴案件受害者为什么难获赔偿

  ■ 反家暴法解析:恋爱同居施暴不属于家暴



首页 |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1690178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