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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对30余年老夫妻 为房款离婚四进法庭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老夫妻结婚30余年 为离婚和房款四进法庭
  两位老人结婚30多年了,为离婚,双方两次闹上法庭;后又为75万元购房款,双方又再次两进法庭。

  1975年,老林和刘女士经别人牵线搭桥,顺利登记结婚。结婚多年,双方渐生隔阂,2006年3月27日,夫妻俩以及儿子就家庭和公司财产分割、管理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

  2006年8月,老林向思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表示不同意。同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刘女士不服判决。2007年2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5月15日,刘女士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

  老林疑惑,妻子刚跟自己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突然会有那么多钱买房子呢老林认为妻子在签协议前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房子。

  近日,二审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自协议生效日起,三方各种收入及这些约定财产均属个人财产,各方之间无权以任何理由相互主张财产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这份协议,刘女士此次购买的公寓应属个人财产。按刘女士的说法,购房款是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书》,他们的家族公司是由儿子与刘女士负责经营管理,老林无权干涉。为此,老林认为75万元购房款是刘女士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法院认为缺乏证据,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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