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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何裁决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父母离婚虽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但抚养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即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双方共同抚养改为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直接抚养子女责任。从而在离婚纠纷中难免会发生双方争养子女的积极冲突或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消极冲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原则下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后有详细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阐述)而最终确定。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起共同生活;二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反犯罪不宜抚养子女等等)。提醒,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律准许。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处理具体问题时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察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以下几个因素为主: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在双方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要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或经济状况。二是考虑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当感情因素与物质生活条件矛盾时,前者应优于后者。四是重视有识别能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4、父母双方都要求两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6)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律是准许的。

       最后,子女是共同的,不让无辜的孩子留下心灵的伤痕,需要双方的爱护!孩子不但是爱情的见证,也是父母的未来,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保护好我们的未来,即使你们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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