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合同范本
同居关系
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合同范本
同居关系
合同纠纷
离婚程序
合同效力
酒后驾车
婚姻纠纷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物业管理
离婚手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效力
文章详细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和终止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5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无效合同及其无效合同的种类
2.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
3.认定为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4.合同成立后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5.什么是越权代理?
首页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1690178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