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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本质特征都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里的实施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手段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践中因“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常见,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声明: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便于实务中的操作。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即使订立,也非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律对其效力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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