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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伙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5年9月9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2004年10月26日,云南省富源县某单位公务员刘女士与当地的杨先生、金先生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经营煤炭生意,由刘女士出资22万元,金先生、杨先生出资10万元,杨先生负责销售,金先生负责管帐,利润平均分配。协议签订后,刘女士交给金先生投资款23.3万元。三方履行协议一个月后,相互不信任,导致经营中断。此后刘女士多次要求合伙人退还投资款,但合伙人仅退还了她4万元。刘女士于是将金先生和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退还剩余的19.3万元投资款,并按协议约定给付她投资煤炭生意应得的利润。
  云南曲靖中级法院2007年5月审理此案后认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据此认定三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曲靖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先生、杨先生连带偿还刘女士投资款19.3万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身为公务员的刘女士却违法与他人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其行为违反《公务法》。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因此认定刘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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