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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7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无效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亦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体现了合同自愿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非强制性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合同法体现了合同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民事的权利义务,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其约定不违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又不危害公众利益,那么就要认定合同有效,并保护合同得以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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