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合同范本
同居关系
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合同范本
同居关系
合同纠纷
离婚程序
合同效力
酒后驾车
婚姻纠纷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物业管理
离婚手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效力
文章详细
合同只签字不盖章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30日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合同只签字不盖章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签字的同时必须再加盖公章,二者必须齐备。而是要求当事人或者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二者必具其一。我们知道,作为自然人来说,订立合同时,在一般情况下,签名后摁个手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后,再加盖单位公章。至于加盖什么样的公章是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行政章,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无效合同及其无效合同的种类
2.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
3.认定为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4.合同成立后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5.什么是越权代理?
首页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1690178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